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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本校消息 | 2020-02-03 | 點閱數: 506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90162390 號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公務人員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因應措施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 109 )年 1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6831 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本年 1 月 27 日公佈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如附件更新至 2/2 ), 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一)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二)符合通報定義...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本校消息 | 2019-12-09 | 點閱數: 817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081406972 號 主旨:本市市立學校教師參與 109 年 1 月 11 日(星期六)「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0 屆立法委員選舉」協助選務工作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選舉委員會 108 年 6 月 21 日南市選一字第 1083150254 號函辦理。 二、旨揭選務工作事項分為「選務工作人員講習會」、「投票日前一日至區公所點領選票與佈置投開票所」及「投票日當天擔任選務人員」等 3 項,其給予公假、補休及公假期間代課鐘點費等方式,說明如下: (一)選務工作人員講習會:予以公假並請以課務自理或無課務...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本校消息 | 2019-12-09 | 點閱數: 806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81409402 號 主旨: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109 年至 111 年國民旅遊卡發卡銀行續與聯邦商業銀行簽訂契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11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47127 號函轉交通部觀光局 108 年 11 月 4 日觀業字第 1083003833 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人員原持有之聯邦銀行國旅卡,不須再換發新卡。如有符合發卡資格人員尚未申辦者,請協助其儘速完成申 辦手續。 三、檢附聯邦商業銀行 109 年至 111 年國民旅遊卡各項優惠及回饋方案一覽表 1 份。如有疑義可逕洽聯邦銀行承辦人( 07-3...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本校消息 | 2019-10-09 | 點閱數: 651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81177346 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第 5 點、第 6 點及附表,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0 月 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52101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 14 日修正為 10 日。 (二)放寬國民旅遊卡消費應與休假勾稽之限制,惟仍應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使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三)未具休假 10 日資格者,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 1,600 元計算;...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本校消息 | 2019-10-09 | 點閱數: 673
臺南市政府 函 地址: 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81177348 號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 ( 108 年 10 月修訂,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並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10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452102 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 108 年 10 月 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52101 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第 5 點、第 6 點及附表,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人事行政總處修正旨揭 Q&A ,並同...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本校消息 | 2019-10-07 | 點閱數: 837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81160159 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職業駕駛人(含 Uber 、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0 月 2 日部法一字第 108486035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 75 年 4 月 8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17445 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公職」,...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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