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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11-20 | 點閱數: 39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12 月 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533951 號函釋略以,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有關「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規定,係指公教人員子女如支領政府提供「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惟是否為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宜由各該地方政府依其發給之意旨自行認定。 有關旨揭學用費之性質,經本府教育局 114 年 9 月 10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41...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11-20 | 點閱數: 42
因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以下簡稱懲處原則),各校應加強宣導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再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之人員;又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意旨,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故渠等出境差假及通報事項,均應比照公務員規...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11-20 | 點閱數: 47
依據本府 114 年 10 月 31 日府人考字第 1141445445 號函辦理。 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 申請進入陸港澳地區,務遵守上開相關規定;公務人員、工友、兼行政教師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申請許可或辦理通報作業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11-20 | 點閱數: 39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爰公教人員依前開規定...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11-05 | 點閱數: 50
為肯定代理教師教學辛勞及權益,自 114 月 8 月 1 日起代理教師如於聘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具合格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者,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理改敘,並配合修正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聘任補充規定)。 於聘任補充規定修正發布前,代理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得依本函下達後 3 個月內檢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敘,並溯自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或畢業證書登載日期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各校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11-05 | 點閱數: 36
配合旨揭方案停止適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務福利 e 化平 台(以下簡稱 e 化平台)/其他/優惠商店專區,自即日刪除。 現行各主管機關於 e 化平台登載之優惠商店優惠期間尚未屆 期前,相關優惠訊息改置於 e 化平台/最新消息及政策/友善 家庭服務專區項下。 各機關以特定機關員工為適用範圍,自行洽簽提供優惠之特約商店,仍由各機關視員工需要衡酌辦理。 本府優惠商店相關資訊請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權益 e 點靈/優惠商店專區 (網址: https://personnel.tainan.gov.tw/list.aspx?nsub=L40000 )分...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11-05 | 點閱數: 40
銓敘部為利旨揭調查表之理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爰修正調查表,並配合修正後內容製作「問答集 Q&A」。茲因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 1 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 3 所稱「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爰再酌予修正調查表文字及「問答集 Q&A」部分內容。 請適用服務法之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以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以上開最新修正之版本...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11-05 | 點閱數: 40
詳請參閱法務部廉政署 揭弊者保護專區 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0/1309611/Nod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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