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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10-20 | 點閱數: 42
查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 前開教育部 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應於本案下達後 3 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改敘,並溯自 114 年 5 月 14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各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10-16 | 點閱數: 47
「教師請假規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8 日以 臺教人(三)字第 1144203364A 號令修正發布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莊專員, 電話:( 02 ) 7736-5937 。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10-08 | 點閱數: 51
赴陸、港澳(含過境轉機)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針對違法(規)人員,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如有旨案情事,請遵守相關規定,避免觸法風險。 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由各機關(構)學校參酌旨揭原則,視其情節輕重,依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 相關行政院函及相關違規赴陸、違規赴港澳懲處原則請參閱附件 相關附錄港澳動態登錄資訊亦可參閱  
轉知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10-08 | 點閱數: 42
一、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 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 3 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09-23 | 點閱數: 73
本次赴港澳注意事項修正重點,針對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按: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行前應確實依上開規定期限內辦理通報作業,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 )進行登錄,併同通報表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10 日院臺法字第 1141019811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9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7028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第三點第七款第三目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09-22 | 點閱數: 46
為鼓勵同仁報考,測驗期間請准予公假登記,並依規定補助相關報名費用。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測驗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四) 14 時至 16 時 30 分(請於 13 時 30 分前到達測驗試場)。 (二)測驗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 11 樓訓練教室。 (三)報名方式: 1、一律採網路報名,即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4 日(星期二)止請至臺南市政府報名專區(網址: https://reurl.cc/nYMlrv )報名,如有操作問題請逕洽多益線上客服(網址: https://www.toeic.com.tw/)或專線( 02 ) 2701-7333 。 2、報名...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09-22 | 點閱數: 47
為營造友善職場,優化員工協助方案(以下簡稱 EAP ),本府人事處特彙整相關 EAP 服務資源製成資源地圖,並運用超連結提供各項資源項目之服務訊息,旨揭資源地圖及大綱業置於本府 EAP 專區,請轉知同仁多加運用。
公告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5-07-10 | 點閱數: 111
一、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 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明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罷 免,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亦 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非因職 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是以,公務員於公職人員 罷免案進行期間,應嚴守行政中立精神,避免利用職權或 職務關係、動用行政資源或使用職銜名器從事支持或反對 特定罷免案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二、又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負有管理責任,於選舉委員會公 告公職人員罷免案宣告成立日起至投票日止,請禁止政 黨、罷免案提議人之...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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