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登革熱,是否給予公假疑義(彙整如下)
經洽考訓科,並參考現行相關解釋,說明如下:
如有其他相關疑問,可聯絡考訓科怡瑾 #8645 或本局人事室 憲銘 #8968
Q1:如經診斷罹患登革熱並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人員,是否得核給公假?
A1:罹患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條第 10款規定核給公假(由當事人先行通知各機關,事後持強制隔離通知書請公假,倘未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者或僅具醫院開立自主管理建議書,仍應依請假規則規定請病假、事假或以加班補休方式為之)。(銓敘部 93 年 10 月 28 日部法二字第 0932426055號書函、 103年 12月 4 日部法二字第 1033913048 號銓敘部部長信箱
(登革熱請假)部法二字第 1033913048號.doc)
Q2:出現疑似登革熱症狀(發燒、肌肉酸痛等),各機關配合實施自主健康管理人員該請何種假別?
A2:因尚未經診斷出登革熱而有疑似登革熱症狀(即非屬 Q1情形),依照相關請假規定及具體事實之發生核給病假、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
Q3:因執行公務致罹患登革熱,是否得核給公傷假?
A3:如公務人員係因執行公務,以致罹患登革熱須休養或療治,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條第 5款由服務機關依據具體事實覈實認定給予公假。(是否為執行公務,由各服務機關覈實認定)
Q4: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在家配合防疫噴藥,可以請什麼假別?
A4:給予公假「半日」,並將衛生所開立「登革熱緊急防治相關通知單」作為請假依據。(依 104年 6月 17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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