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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07-31 | 點閱數: 1026

103.7.30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南市教課(二)字第 1030698122 號

主旨:有關本市國中小學參加第二次市內介聘之教師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者,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兩年,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辦理。
二、依據前揭要點第二十一點(二) 6.( 3 )之規定,獲得開缺學校校長推薦函加分並介聘成功教師,須於該校兼任主任職務滿 2 年。若教師介聘成功後拒絕擔任主任或校長未聘任該師擔任主任,將依規定予以議處。前述兼任主任職務計算期間係自介聘成功並獲聘任為該校教師之當學年度起算,亦即參加本( 103 )年度第二次市內介聘則起算時間即自 103 學年度起。
三、另依據本市 103 年度市立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及市立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委員會第 6 次會議決議: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將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目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4 款「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予以記過處分。另提醒各校注意,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1 條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為免影響校長及主任任用資格,並建立穩定公平調動機制,塑造有紀律校園環境,本局另將查核參加第二次市內教師介聘獲校長推薦函之教師於 103 學年度擔任主任職務情形,請各校務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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