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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7-05-26 | 點閱數: 694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106年端午節廉政宣導小叮嚀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倫理規範暨校 園誠信管理手冊,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 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 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 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若為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 幣二千元。若為公部門活動,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 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臺南市教育局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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