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 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
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Q: 春節將屆,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學期末邀請同仁年終聚餐,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A :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會係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於下屬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 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 機(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 )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三日內 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 )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 (選)等活動,若為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 等活動,若為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 小時不得超過五千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五 )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身分之保證人。
Q :校長 A 與某大學校方人員素有私交,某日應邀為該所大學演講 4 小時,校方人員為感謝 A 遠道而來,特支付高額演講鐘點費 3 萬元,請問 A 可否接受?
A :校長 A 受邀演講 4 小時,依相關法令規定,鐘點費不得超過新臺幣 2 萬元,校長 A 若收受演講鐘點費 3 萬元顯屬不當,建議應予拒絕或退還,為保護自身權益,應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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