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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08-28 | 點閱數: 963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總說明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於一百年三月十日以府主歲字第一○○○一七五九三二號函訂定,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以府主歲字第一○二○一一六七一五號函修訂,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據以核發臺南市各機關單位之國內出差旅費。配合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內容,修正本要點,修正內容如下:

一、有關調任、赴任之規定自第一點第二項、第三項分別移至第七點、第八點,並將文字酌作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刪除膳費,並將住宿費各職務等級均調升新臺幣二百元,附表一備註增列約聘(僱)人員之報支規定及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適用之規定,並將文字酌作修正。(修正規定第二點及附表一)

三、增列「視訊」為不得派遣公差情形。(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一項)

四、刪除「應」、「各」二字,並將文字酌作修正。修正規定第四點及附表二

五、基於船舶中有與飛機及高鐵同屬單價高,且座(艙、車)位有分等之情形,爰增列須檢據覈實報支,並因應交通業者票證電子化,檢附購票證明文件亦可,並將文字酌作修正。

六、因應各機關業務實需,酌予修正放寬搭乘計程車費用之報支,惟為避免浮濫,須經機關核准

七、又因出差人員為求便利,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之情況已相當普及,爰刪除「如因業務需要」,並增列因交通事故衍生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亦不得報支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八、按實報支修正為覈實報支。(修正規定第六點)

九、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移至第七點第一項,原第七點第一項遞移為第二項。(修正規定第七點)

十、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移至第八點第一項,原第八點第一項遞移為第二項。(修正規定第八點)

十一、刪除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之規定,並將文字酌作修正。(修正規定第九點)

十二、配合第五點第一項增列搭乘船舶者應檢附之憑證,作為搭乘之證明。(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三、刪除膳費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第十四點)

十四、出差人員於出差期間受休職、撤職、停職、免職處分者,自其不能執行職務之日,停止其旅費,並依停止前其已出差事實,得按原職務等級報支往返旅費。(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十五、參照行政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情形增列各機關學校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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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10307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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