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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3-10-04 | 點閱數: 105

一、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防疫期間喪假核給事宜規定乙案。

二、現因 COVID-19 疫情逐漸趨緩,旨揭事宜請配合如下:

(一)教師於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2 年 5 月 1 日解編前,原依本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二)自 112 年 5 月 1 日起至本函發文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本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內給假。
三、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本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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