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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3-10-04 | 點閱數: 90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 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 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 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 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 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 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 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 之留用職員。……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 觀看完整文章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3-10-04 | 點閱數: 95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於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上 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依考試院、行政院 112 年 8 月 9 日考臺銓二字第 11200029301 號、院授人給揆字第 11240012322 號令辦理。 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 訊網( 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 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退撫司 ] (mocs.gov.tw)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3-10-04 | 點閱數: 83
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因配合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 COVID-19 )疫情加強防疫措 施,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停 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 112 年 8 月 1 日新聞稿及 本部 112 年 8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102727 號函所送修正後 管理指引賡續辦理。 二、衛福部已於 112 年 8 月 1 日宣布,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以篩檢 陽性日為準)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者,自主健康 管理天數由 10 日... 觀看完整文章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3-10-04 | 點閱數: 87
一、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七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乙案。 二、旨案修正如下: (一)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七點:為利該院長彈性指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之複審程序召集人,爰修正規定。 (二)「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四點:案係為利該院院長彈性指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之複審程序召集人,配合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修正,爰修正序文規定。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84&pid=11495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3-10-04 | 點閱數: 77
一、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防疫期間喪假核給事宜規定乙案。 二、現因 COVID-19 疫情逐漸趨緩,旨揭事宜請配合如下: (一)教師於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2 年 5 月 1 日解編前,原依本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二)自 112 年 5 月 1 日起至本函發文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本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核准延長... 觀看完整文章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3-10-04 | 點閱數: 97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8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255962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規定,該細則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與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時程同步)。 三、配合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施行細則之發布施行,請各機關(學校)依銓敘部原函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確認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是否為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儲金之適用對象。 (二)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為個人專戶制退撫法適用對象者,奉准育嬰留職停薪... 觀看完整文章
黃家玲 - 人事室 | 2023-10-04 | 點閱數: 92
轉知教育部重申有關代理兵缺期滿,嗣經學校續聘代理原服務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得否併計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疑義,應依教育部 97 年 4 月 9 日台人(三)字第 0970052729 號函辦理,請查照。   依上開教育部 97 年 4 月 9 日台人(三)字第 0970052729 號函示,服役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非屬義務役年資,爰經學校續聘代理該段期間之年資,自非屬代理兵缺性質,該段代理期間亦非合於採計退休之懸(實)缺代理年資,爰不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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