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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08-31 | 點閱數: 97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3.8.28 南市教人(二)字第 1030786640 號函 主旨:重申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策,請各校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依相關法令要求所屬公務員對請假事由及赴陸原因據實以告,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 103 年 5 月 21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30475176 號函諒達。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5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3196 6 號函及市府 103 年 5 月 19 日府人考字第 1030446866 號函略以,考量現行兩岸情勢,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並不適宜,爰於政策上政府現階段並未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包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臺以遠距教學...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08-31 | 點閱數: 835
臺南市政府 103.8.29 府人給字第 1030818910 號函 主旨: 103 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 103 年 8 月 2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30044065 號公告為新臺幣 2 萬 5,000 元以下,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8 月 27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44597 號函辦理
重要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08-28 | 點閱數: 964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總說明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於一百年三月十日以府主歲字第一○○○一七五九三二號函訂定,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以府主歲字第一○二○一一六七一五號函修訂,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據以核發臺南市各機關單位之國內出差旅費。配合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內容,修正本要點,修正內容如下: 一、有關調任、赴任之規定自第一點第二項、第三項分別移至第七點、第八點,並將文字酌作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刪除膳費,並將住宿費各職務等級均調升新臺幣二百元,附表一備註增列約聘(僱)人員之報支規定及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適用之規...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08-28 | 點閱數: 763
臺南市政府 103.8.19 府人給字第 1030781246 號函 有關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作業自即日起開始申請,為配合「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報送時程,請本校同仁最慢 9/26(五)前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個人權益,相關申請表及補助注意事項,詳如附件。
重要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08-26 | 點閱數: 1254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3.8.25 南市教課(二)字第 1030782384 號 主旨:檢送教育部 103 年 8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79698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乙份(修正如下),請 查照。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08-23 | 點閱數: 996
臺南市政府 103.8.19 府人考字第 1030777868 號 主旨: 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七合一選舉將屆,重申員工應嚴守行政中立之規定,請依說明項確實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府 102 年 12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021017140 號函諒達。 二、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已於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施行,為應旨揭選舉將屆,除貫徹該法之規定,請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 (一)市府團隊應稟持行政中立絕不利用行政資源做任何偏頗的支持,所稱行政資源,係指依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如各區區長應督促轄區公用場所(如里活動中心)之使用(借用)應嚴守行...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08-22 | 點閱數: 836
臺南市政府 103.8.22 府人給字第 1030788121 號書函 主旨:銓敘部書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目規定之適用,無須先符合該款「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為要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3 年 8 月 19 日部退三字第 10338751742 號書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目係將退休人員再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明列為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範圍,無須侷限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 三、為加...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08-14 | 點閱數: 873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3.8.13 南市教人(二)字第 1030767158 號 主旨:教育部函釋有關學校教職員申請留職停薪人員得否於復職同日辦理退休生效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8 月 1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113295 號函辦理。 二、摘錄教育部補充說明如下: (一)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復聘當日辦理退休之規範意旨,係以是類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學校教職員身分,是為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爰從寬同意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辦理復職之當日退休。 (二)學校教職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辦理留職停薪者,基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定現職專任有給之...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08-13 | 點閱數: 768
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 19,273 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以下訊息請協助轉知  貴單位所屬人員知悉。 一、衛生福利部在 103 年 7 月 21 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 、 5 、 12 條條文,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調高兼職所得之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當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目前為 19,273 元),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該規定適用於所有健保保險對象,因此原須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已配合刪除。 二、健保署提醒,在 103 年 8 月 31 日前,扣費單位仍須依現行規定,扣收...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08-08 | 點閱數: 802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3.8.7 南市教政字第 1030750917 號函 主旨:邇來市府屢接獲檢舉本府員工疑有溢領交通費、差旅費暨加班費等情事,惠請提醒、轉知所屬同仁應覈實申報相關費用,勿因圖小利而觸法,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 103 年 7 月 29 日府政查字第 1030711481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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