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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本校消息 | 2014-10-02 | 點閱數: 825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 103 年 9 月 2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99011 號 函

主告:有關教育部函為教師涉及校園性別事件,得否申請介聘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9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30126138 號函辦理(併復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8 月 11 日北教特字第 1031475870 號函) 。
 
二、查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 「(第 1 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績聘:...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第 4 項)教師涉有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9 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 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次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I  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 4 學期以上為原則,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一、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二、 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三、已進入不過任教師處理;炙手呈輔導期及評議期。」
三、承上,教師如涉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9 款情形 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教師因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 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未符申請介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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